蔡甸区人民医院人才引进、自主招聘医(药、技)师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9日 浏览:16957次
蔡甸区人民医院
人才引进、自主招聘医(药、技)师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健全医疗服务功能,完善医疗管理制度,全面吸引人才,充分调动人才积极性、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根据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和自主招聘方案》,特制定本规定。
一、引进及招聘类型
1、区政府引进人才
2、自主引进人才
3、自主招聘人才
4、协议外聘专家
二、工作职责
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保健服务,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
三、引进和招聘条件
1、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
2、自主引进人才须具备下列条件:(1)高级技术职务(含副高),年龄50岁以下;(2)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30岁以下。
3、自主招聘人才须具备下列条件:(1)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年龄40岁以下优先);(2)特别优秀的、专业性较强的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4、外聘专家(多点执业)条件:高级技术职务、学科带头人,参入定期查房、讲座及手术等工作。
四、管理办法
1、区政府引进人才,在本院工作三年期满纳入区政府现有人才管理。
2、自主引进人才,医院协助办理事业编制。
3、自主招聘人才待达到自主引进人才条件,办理引进手续,医院协助办理事业编制。
4、自主招聘本科生三年内必须取得医师执照,否则予以辞聘。
五、引进程序
1、凡符合人才引进的对象,由本人提供书面材料至医院人事科备案。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个人申请、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原单位证明其学术水平的成果材料,同时填写《武汉市蔡甸区人民医院人才引进推荐(自荐)申报表》(见附件)。
2、医院对引进人才进行专业知识、操作技能考试考核,合格后安排到岗试用期三个月。
3、试用期满,经专家组综合考评确定引进对象,并书面请示区卫生局。
4、自主招聘的程序同引进人才程序。
5、外聘专家采取协议管理方式,可独立作业或带领团队开展新业务、新技术。
六、相关待遇
1、区政府引进人才按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2005】12号文第(十一)条执行:“在我区工作3年内,除执行用人单位正常的工资制度外,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等保险。享受区政府专项津贴,具体标准如下:博士或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或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每人每月500元;紧缺专业本科毕业生、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或急需的技师以上高级工人,每人每月200元。3年期满后,纳入现有人才管理。对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协议并在蔡甸购房的,发给一定数量的住房补贴”。区政府专项津贴医院给予1:1配比。
实行试用期三个月,期满经专家组综合考评合格者签订三年聘用合同。
2、自主引进人才,医院进行专业知识、操作技能考核考核,合格者安排到岗试用三个月,期满经专家组综合考评被确定为引进对象,医院办理引进手续,实行人事代理,享受在编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自主引进人才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签订聘用合同,服务年限不低于8年。如8年内提前终止合同或自动离职者,须承担违约金5万元,违约金按每工作1年递减1/8,依此类推。
关于奖励性绩效工资:(1)见习期每月200元;(2)见习期满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相关助理级资格,签订八年聘用合同,享受100%奖励性绩效工资;(3)有工作经历者,签订八年聘用合同,享受100%奖励性绩效工资。(试用期、过渡期待遇参照执行)
自主引进人才在本院工作四年内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相关助理级资格,否则视为不胜任现岗位,医院单方面终止聘用合同。
自主引进人才在本地购房者给予安家费,标准为:学科带头人5万元,正高级4万元,副高级3万元,博士生2万元,硕士生1万。自主引进的人才选择租房居住的报销50%房租。(具体标准视其家庭情况及市场行情面议)
3、自主招聘人才,医院进行专业知识、操作技能考核考核,合格者安排到岗试用三个月,期满经专家组综合考评被确定为招聘对象,享受在编在岗职工同等待遇,按本地标准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并签订三年聘用合同,实行人事代理,暂无事业编制。三年内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相关助理级资格,否则视为不胜任现岗位,医院单方面终止聘用合同。三年期满考核合格,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待达到“引进人才条件时,享受其相关待遇”。
关于奖励性绩效工资:(1)见习期每月200元;(2)见习期满取得医师执业资或相关助理级资格,签订三年聘用合同,享受70%奖励性绩效工资,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提高到90%;(3)有工作经历并取得中级级以上资格者,享受90%奖励性绩效工资。(试用期、过渡期待遇参照执行)
4、外聘专家任技术主任,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协商确定。
5、引进人才和招聘人才岗位聘任实行过渡期,在人才引进手续未办妥之前,岗位聘用以取得任职资格的第一岗位等级聘任,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七、 其它专业参照执行。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常年招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