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救助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2、城市三无对象;3、农村五保对象;4、城乡孤儿;5、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的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6、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对象;
二、医疗救助类型
1、住院救助
在医院住院期间,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关医疗保险(以下称“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根据区民政部门审批的救助金额和比例,医院垫资进行医疗救助。
2、门诊救助
在门诊治疗期间,经相关医疗保险重症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医院经核实对象信息后,按病种、比例给予门诊救助。
3、救助对象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不按规定在本市非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以及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职业病及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医疗费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医疗救助申请办理流程
1、前四类对象患者持城乡低保证(五保证、“三无”证、孤儿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在住院结算室窗口提出医疗救助申请。通过医疗救助即使结算系统核对并录入申请人相关信息后,进行医疗救助。
2、区民政局确认申请对象身份并进行医中审查,对医院录入的申请对象病种及相关信息进一步核实,并审批救助金额及比例。
3、医院将患者门诊发生的费用录入到即使结算系统,对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按病种、比例给予门诊救助。
4、医院救助所必需资料:医院收据(发票);出院记录(盖有所在医院的公章);相关医疗保险结算单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盖有报销医院的公章)以上全部要原件。
5、医保科按月或按季向民政局报送相关资料,区民政局按月或按季审批,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医院。
四、医疗救助病种
1、恶性肿瘤 2、终末期肾病(尿毒症)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白血病(含儿童白血病) 5、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6、重症肺结核 7、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症、精神病、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之一的) 8、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9、血友病 10、急性心肌梗塞 11、脑梗塞 12、甲亢 13、唇腭裂
14、先天性心脏病 15、高血压3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16、红斑狼疮(合并重要器官功能障碍) 17、严重烧伤(烧伤面积30%以上且深2度以上,15%以上且3度以上,儿童烧伤面积减半) 18、慢性重症肝炎 19、急性脑中风 20、瘫痪(肌力3级以下半年以上)。
蔡甸区人民医院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理流程图
对象申请(前四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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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持城乡低保证(五保证、“三无”证、孤儿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至医院住院结算窗口,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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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院受理,通过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系统核对并录入申请人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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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救助 定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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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确认申请对象身份并进行医中 定点医院将患者门诊发生的费用
审查,对医院录入的申请对象病种及相 录入到即时结算系统,对经相关
关信息进一步核实,并审批救助金额及 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报销后的个人
比例。 自付费用按病种、比例给予门诊 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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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根据民政部门审批的额度,对经职保、居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相关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病种、比例垫付资金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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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按月或按季向区民政局报送相关资料,区民政局按月或按季审批,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各定点医院。